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一日)。

服務廠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交付消費者審閱,並為詳細之說明。


第一條 費用之揭示及收取方式

  1. 服務廠應於維修場所明顯處揭示基本保養或常用維修項目所需之零配件價格、服務報酬、拖吊費等各項費用,或提供消費者查詢之方式。
  2. 估價不得收費;如需拆裝或電腦診斷始得估價者,其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
  3. 服務廠就前兩項收取之費用,不得超過原廠費用標準。

第二條 維修及額外項目、費用之告知義務

  1. 服務廠於維修前應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消費者,經其同意後再行維修。
  2. 服務廠於維修中發現另有其他項目待修;或所需費用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時,服務廠於進行維修或繼續維修前,應先行將該項目及預定維修費用告知消費者,並經其同意後再行維修。但因不可歸責於服務廠事由致無法與消費者確認是否同意追加項目及費用因而遲延交車時,服務廠不負遲延給付責任。
  3. 前二項情形,服務廠怠於告知或未為告知而逕行維修時,其能回復原狀者,應予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者,不得請求消費者支付因而增加之費用。消費者因此而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三條 零配件之選定

  1. 維修車輛有更換零配件之必要時,除另有約定外,服務廠應以正廠零配件更換。
  2. 本條所稱正廠零配件,係指由製造商或代理商以其名義供應之新品零配件。
  3. 如正廠零配件缺貨,經雙方同意所需費用及待料期間後,得由服務廠代買、消費者付費。
  4. 更換之零配件,經消費者選定後,非經消費者同意,服務廠不得變更之。
  5. 服務廠未經消費者同意變更選定之零配件為維修時,消費者得請求服務廠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者,消費者無支付其所變更維修費用之義務;消費者因此而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6. 更換之正廠零配件,除另有約定者外,應載明製造日期,且不得為盜贓遺失物。
  7. 消費者同意服務廠更換之零配件不另載明製造日期,但均應為有效年限內之零配件。

第四條 自備零配件之確認

消費者要求以自備零配件維修者,應於維修文件或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文件中加註自備零配件明細,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因該零配件之瑕疵所致消費者之損害,服務廠不負擔保及賠償之責任。但因服務廠安裝不當所致之瑕疵或明知零配件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消費者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維修品質之擔保

服務廠應擔保其完成之維修工作,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六條 保固內容及免責事由

  1. 服務廠完成維修工作交車時,應確保車輛使用之有費零件(包括各種零配件、板金用、噴漆;輪胎及例行性保養需更換之消耗性零件除外1)於正常操作情形下,自交車之日起一年或行駛兩萬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如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者,服務廠應免費負責維修。
  2.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車輛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者,服務廠不負保固責任:
    (1)零配件經服務廠提供保固者,已逾保固期。
    (2)故障或瑕疵因消費者自備之零配件所致。但因服務廠安裝不當所致之故障或瑕疵,或因故意或過失未發現零配件之瑕疵,或明知該瑕疵而未告知消費者時,不在此限。
    (3)消費者於維修完成後,自行於車輛原始出廠設計之外所為非原廠之加裝、改裝。
    (4)其餘本牌就售後零件規範之保證外事項2
  3. 第一項保固內容及其免責事由,應記載於服務廠出具之維修文件。

第七條 維修後零配件之處理

服務廠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應提供消費者檢視更換之零配件,並由消費者決定攜回或交由服務廠處理。

第八條 維修項目之檢測或路試

服務廠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應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並由消費者確認是否完全修復。

第九條 給付遲延

  1. 服務廠已開始維修工作但逾交車時間尚未完成者,消費者得定三日以上之工作日催告服務廠完成維修工作。服務廠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消費者得視情形,終止或解除契約,於給付已完成之維修項目之費用後取回維修車輛,並得請求服務廠賠償因未完成維修工作所生之損害。
  2. 前項逾期交車而消費者未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服務廠應提供代步車或按日補償消費者必要之交通費用(不低於同等級車之租車費用之50%)或其他補償。

第十條 維修車輛之保管責任

  1. 消費者將維修車輛交付服務廠進行維修後,服務廠應負責保管,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另外請求費用。
  2. 前項維修保管期間內,服務廠對於維修車輛之毀損、滅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消費者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或消費者受領遲延且服務廠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3. 維修工作完成、終止或解除契約後,消費者應即領回維修車輛。惟消費者未清償其應負擔之實際維修費用者,服務廠得留置車輛。
  4. 前項情形,經服務廠通知消費者給付實際維修費用後三日內,而消費者未領回時,服務廠得依當地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按日計算,向消費者收取車輛停放費用,並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或將車輛停放在有人看管或設有關卡之收費停車場,並通知消費者,其費用由消費者負擔。

第十一條 維修車輛內物品之保管

消費者將維修車輛交付服務廠時,應自行取走車內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除消費者報明其物之品名、價值及數量交付保管,並經服務廠同意外,服務廠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二條 使用維修車輛之禁止

  1. 服務廠不得自行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維修車輛,但其使用係試車所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
  2. 服務廠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給付消費者相當之費用,如有損害,並應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消費者契約解除權

服務廠開始維修前,消費者得隨時解除契約,並取回維修車輛,但應賠償服務廠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第十四條 契約終止權

服務廠開始維修後,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給付服務廠已完成維修項目之費用。

第十五條 違法加裝、改裝之拒絕及效果

消費者要求服務廠加裝、改裝汽車零配件之指示,有違反交通、環保或其他相關法令情事者,服務廠應告知消費者並拒絕加裝、改裝。

第十六條 車輛故障或瑕疵之鑑定

為釐清車輛故障或瑕疵之原因及責任,消費者得先行墊支鑑定費用委託鑑定單位從事必要之鑑定,服務廠應配合並提供爭議車輛判定說明書、原廠技術資料及相關文件供鑑定單位完成鑑定。

第十七條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服務廠所在地之該管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 諸如:皮帶、雨刷片、燈泡、保險絲、煞車來令片、離合器片、濾清器芯子、各種油料……等,如欲瞭解消耗性零件詳細品項與限制,請洽 TOYOTA 全台服務廠。

2 詳情請參照TOYOTA車主服務手冊暨安全指南之車主權益章節。